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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4)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督导结果的运用。

  1.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要按期整改并将结果报教育督导机构。

  2.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对学校的综合考核提出建议。

  3. 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4.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主要新闻媒体负责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

  全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对的独立性和执法的权威性。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严肃性。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水平。

  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查实情、敢讲真话的教育督导队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督导工作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督导人员,不断提高督导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纠正挤占教育督导机构编制和把教育督导机构作为安置干部场所的做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高度,切实解决好督导机构的编制问题,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保障作用,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具有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出席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议、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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