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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二、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和职责

  (一)教育督导的工作任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现阶段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 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考核;

  2.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检查;

  3.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

  4. 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测和督导评估;

  5. 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等项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二)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

  教育督导工作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有关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三)全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

  1.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制定本省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4)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7)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8)履行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2.市、县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2)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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