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失效]

  四、临时劳务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按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3.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难以区分经营性劳务或个人独立劳务的,可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3.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五、税务检查工作中,是否适用《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追缴业户税款的问题。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                                │   )   │
├────────────────────────────────┼───────┤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  10-20   │
│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       │
│组织                              │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  12-20   │
│业、文化、体育业、教育                     │       │
├────────────────────────────────┼───────┤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   │  12-25   │
├────────────────────────────────┼───────┤
│娱乐业(包括网吧)                       │  20-40   │
├────────────────────────────────┼───────┤
│其他行业                            │  15-30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