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深地税发〔2006〕724号)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等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征管范围内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其适用的“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各区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有关行业的核定征收率情况应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