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节能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能耗水平应低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平均能耗水平的10%-20%,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总能耗的10%以上。
第十八条 建筑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其中建筑类太阳能光伏发电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环境不会造成任何污染,不破坏生态,零排放、低能耗。
(二)要符合国家《
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
(三)要得到供电部门的许可,采用与市电直接并网的运行方式,总容量至少达100kWp以上。
(四)光伏电池组件应该是晶体硅之类的成熟产品,转化效率达14%以上。
(五)要具备本地或远程监控技术:本地或远程监控单元实现对并网控制系统的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对并网的工作模式进行控制,实现并网逆变器操作的无人值守,全自动化运行。
(六)系统要具备安全可靠性:其设计应按50年一遇的台风考虑,能抵御最大风速为45米/秒的台风,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最大功率跟踪器(MPPT)跟踪误差≤5%。控制室要具备完善的监测手段。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属于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标。
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垃圾焚烧炉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二)每台日处理能力设计在150吨以上,并有资源回收利用设施;
(三)设计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并且是不添加原煤等辅助燃料的工艺;
(四)年运行时间应保证300炉日以上,平均每月垃圾的处理量不低于设计处理量的90%;
(五)垃圾焚烧中的余热回收效率需达到16%以上;
(六)二次污染的控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或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有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