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须取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意见;
(七)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八)项目应建成并已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自然人;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三)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
(五)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相关工作机构;
(六)已编制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节水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报内容属于节水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或者节水综合科技示范及关键技术产业化,有助于提高公众的节水知识与技能,提高公众水资源节约意识,不侵犯知识产权,不涉及商业秘密;
(二)节水效益突出,节水规模大于100吨/天,水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符合使用要求;节水工艺与技术先进;
(三)工业类别的项目应符合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国家标准5%以上;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
(四)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项用水指标应符合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相应要求,且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大于30%;
(五)再生水或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成本(含投资折旧)不高于同类用水性质的自来水水费(含排污费)的60%;
(六)节水型示范项目不以牺牲其他资源为代价,节能、节地和节材等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参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申报单位(包括联合体)在以往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节水示范项目:
1.生活用水有包费制;
2.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
3.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
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5.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未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7.本年度中累计5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或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