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大力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努力降低码头经营管理成本,不断保持竞争优势。码头公司应根据周边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逐步降低码头收费标准,向客户提供优惠费率,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港口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七)政府和企业互相配合,加强深圳港的宣传推介工作,全面扩大深圳港的影响。积极参加国际港航业交流活动,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港口客户的宣传、沟通和服务工作。
  四、积极实施“珠江战略”,完善珠江水系驳船集装箱运输网络,增强深圳港对支线港货源的吸纳能力;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江海联运,不断扩大深圳港经济腹地,确保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持续稳定增长
  (一)支持深圳港航企业采取合资、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华南沿海及珠江水系的中小型码头的建设和经营,逐步实现由业务纽带向资产纽带转变。在继续推进“华南公共驳运快线网络”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支持有关码头和船公司开辟具有真正“公共”意义和更大航班密度的“珠三角公共驳船航线”。
  (二)支持和鼓励码头公司、货代企业特别是国际班轮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海铁联运业务;加快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完善海铁联运配套设施;积极向船公司等客户推介深圳港口的中转业务模式,争取更多的客户选择深圳港作为中转港。
  (三)积极引导拟在深圳市外投资设厂的有关企业在海铁联运沿线投资设厂,扩大海铁联运箱源。对享受深圳本地金融优惠政策支持的出口加工厂商、贸易商和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海运货物从深圳港进出口。
  五、制定实施支持港口发展的若干鼓励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加大港口公共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建设疏港道路、公共航道、锚地、政府公共码头等基础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增加海港口岸建设资金的投入,分担港区口岸设施(办公设施、查验用地设施等)建设费用。
  (二)对进驻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对进驻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基地园区的班轮公司,享受区内商务办公用楼优惠租金。
  (三)鼓励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落户深圳,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可获得政府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四)对船公司在深圳港新开辟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内支线和驳船公司新开辟的公共驳船航线,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核航线对港口的贡献程度,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