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MPa·立方米但<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50立方米但<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3至9人医用氧舱。
5.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6.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自控飞机类)。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1.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10t/h但<20t/h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除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外,其他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4.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架空游览车类、转马类)。
其他在公众聚集场所及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确定,不纳入本办法分类范围。
第四条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三)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并定期演练;
(五)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逐台对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检查表》)定期自查,并记录存档。
根据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其设备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级别评价:
(一)使用单位能有效落实上述六项安全管理措施,且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均达到100%的,评为I级;
(二)使用单位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虽均已达到100%,但仍有一项安全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或上次评价结果为Ⅲ级的,评为II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