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精神,市环保局编制的《“十一五”期间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十一五”期间宁波市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保护我市自然生态环境,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有关总量削减的指导意见编制本计划。
一、总量指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计划管理,以2005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为排放基数,总体要求2010年东部地区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我市二氧化硫主要排放大户(北仑电厂和镇海电厂)已向省政府承诺“十一五”期间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4.21万吨,因此我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要求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7.87%,从2005年的21.33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11.12万吨。化学需氧量要求削减15%,从2005年的5.22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4.44万吨。
二、分配原则
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控制要求,以我市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我市各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和削减潜力等各种因素,以属地管理、电与非电分离、重点保障、适当预留为原则,制定总量控制计划。
三、分配方案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电力部分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30%,非电力部分削减15%;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各地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四、措施和要求
我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基数大,削减比例高,完成总量控制的压力很大。各地要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脱硫设施如期完成并保证达到设计脱硫效率;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执法监督,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在电力、化工、造纸、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