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发展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征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适度延长并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支持风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对主要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提升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自主创新载体功能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及各类产业化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优惠配给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六、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七、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政府核准或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应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装备,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积极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条件。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将是否具备引进技术的再创新能力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指标。
对区内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完善产业发展技术政策,提高新上项目技术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限制进口和采用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落后的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