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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的通知

  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创造商业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良好条件。
  八、拓宽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
  自治区本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技术创新企业担保。对于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偿。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开展自主创新风险投资试点,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九、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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