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有效载体,是农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纽带。要落实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农牧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积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解决农畜产品收购资金困难问题。落实贴息补助、投资参股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在大力培育扶持现有龙头企业,使其尽快发展壮大的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通过独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企业集团,培育一批销售收入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大企业。积极培育、扶持发展中小型加工企业,逐步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配套合理、竞争力强的企业集群。继续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同类企业向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靠拢,支持知名企业通过收购、联营等方式,与同类企业合作。在保护和发展现有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发挥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切实加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紧紧围绕我区乳、肉、绒(皮革、皮毛)、粮油、马铃薯(果、菜)和饲料饲草等主导产业和加工企业,建设一批优势农畜产品产业带和生产基地,积极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发展集约化经营,不断提升基地生产能力和农畜产品的质量。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引导和支持农牧民发展各类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采取有利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开拓市场能力。2007年,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加工企业实现增加值比上年增长30%。
(四)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充分认识我区生态状况的脆弱性和生态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以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把生态建设作为我区最大的基础建设来抓。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搞好规划布局,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实现重点治理区域生态状况全面好转。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组织实施好“义务植树周”活动。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逐步形成生态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把生态建设与农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和发展林、沙、草等产业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继续落实好“五个严格”的要求,对国家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工程迁出区和封育区、严重沙化退化和生态脆弱区、农区严格实行禁牧;对草原牧区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全面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充分发挥森警部队在防扑火中的主力军作用,全面加强部队建设,不断提高防扑火能力。进一步加强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管理,积极防范有害生物入侵和传播。认真清理非农非牧人员和单位非法占用农牧民草场和耕地,坚决打击乱征滥占、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垦滥挖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行为,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启动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保护和建设,力争使草原的覆盖度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2010年可利用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2%,森林覆盖率达到20%。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扶持林业产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强化基地建设,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林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促进生态保护与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苗圃改革,积极稳妥开展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积极建立政府支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林业要素市场,规范和搞活林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