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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居民服务场所的审批登记。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凡申请经营美容美发场所的,经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参见《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标准》,下同)的,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
  经营沐足、保健按摩场所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
  (三)其他服务场所的审批登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经营公共浴室(桑拿)服务场所的,经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桑拿服务场所的审核标准由公安消防、卫生部门依法执行;审核标准不具体的,由省公安消防、卫生部门依法予以明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按审核标准执行。
  2.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开始,不再审批、登记录像放映经营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须于5年内予以关闭。
  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经文化、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茶艺馆、酒吧的,经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属医疗美容服务场所按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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