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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品牌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问效以及品牌资金的日常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品牌资金的监管要求,审核品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实施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品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品牌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

  第七条 品牌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商务主管部门、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可对品牌资金的使用提出项目计划申请或建议。省直单位申请的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商务厅;各市州地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各地商务局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受理年度使用项目计划的申报、整理和汇总工作,对汇总后的项目计划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筛选。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领导和处室组成。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 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的申报推荐文件;

  (二) 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计划书;

  (三) 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计划,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批同意,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和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就不同的使用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品牌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品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划拨给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地财政局,由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地财政局向各项目单位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品牌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所有与使用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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