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06]120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反映。
附件:《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规范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中央下拨我省的品牌发展资金。
第三条 品牌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追踪问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品牌资金主要使用方向为:
(一)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二)组织自主品牌企业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三)为扩大企业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建立自主知识品牌评价认定体系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五)为自主品牌价值评估和交易转让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六)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
(七)支持自主品牌进行各类认证;
(八)建立境外自主品牌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九)为推进本省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 其它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是品牌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我省促进自主品牌建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