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的负担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一是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二是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三是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为,避免基层靠举债完成各种指令性的任务。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命令兴办存在投资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乡村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四是进一步规范水、电经营性收费行为。对农村生产生活性收费及其他经营性收费,参照城市居民水、电收费的管理办法,由收费单位直接向用户征收并开具正式票据。对农民拖欠的生产、生活性水、电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要求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垫交、垫付、垫缴,也不得从集体经营收入或财政对村转移支付资金中扣缴。
六、进一步完善乡村债务管理体制,建立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责任制度
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工作,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各市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市级政府承担本辖区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政府开展具体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化解乡村债务方案。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债权债务相抵、缩减开支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寻求社会力量资助、财政拨款补助等方式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市政府要分级组织县、乡、村制定债务清欠计划,建立切实可行的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级政府承担控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实施办法并对各乡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乡村债务监测体系,跟踪掌握乡村债务变动情况,监控和评估乡村负债及其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引起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从2007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