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乡村债务清查,有效化解乡村债务
按照市级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管理体制开展乡村债务清查工作。各地要对 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县级政府要组织各乡村按历史债务和新债两类对债务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债务来源、用途、形成时间、金额、偿债主体及其偿还能力,逐笔建立债务档案。在摸底清查中要认真界定责任主体,严格区分应由各级政府、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和应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债务。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对清查结果进行公示,经确认无误逐级上报至市级政府。由市级政府汇总形成本市的乡村债务清查报告,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债务。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建立偿债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欠债、谁还款”的原则,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于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将还款资金列入预算;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债务要落实有关单位的偿债责任;对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名义为企业、个人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或个人负责偿还。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党纪政纪
一是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的审计力度。对村发生的新债,代理办主任有权决定不予入账。如发生新债,按有关规定在追究举债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代理办主任的责任。加强乡村财务审计工作,特别是要抓好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防止乡村债务反弹。二是加强行政监察。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纪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乡镇强行要求村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生产或公益事业建设而发生新债的,对要求村出钱出物参与达标升级及检查评比验收活动、强令村级完成种养计划和推广任务、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等造成新债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村干部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处理。对党员违纪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干部管理考核。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村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