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3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防范和化解乡村债务风险,维护农村稳定,现就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乡村债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省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乡村债务包袱沉重以及乡级财政、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乡村又发生了新的债务。为确保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高度,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角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锁定旧债、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有效化解历史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逐项突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解决乡村债务工作抓紧抓好。
二、完善政务、村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债发生
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和垫付各种税费;二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提倡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村级财务预决算、收入支出、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资产台账等制度,管好集体资产,提高资金效率。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严格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代理制工作规范运行,做到“村财民理乡监管”。三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或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四是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相关规定进行。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来引导农民投资投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的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五是规范村级组织行为。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法律、法规规定外,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农民代收任何生产生活及服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