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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二)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
  (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补充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新参保居民按半年缴费的,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减半。
  第十条 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除外)。
  第十一条 居民补充医保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超出目录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按时足额缴纳居民补充医保费的新参保人员,享受居民补充医保待遇的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从居民补充医保生效的首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居民补充医保费,逾期不缴纳的,停止居民补充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补充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居民补充医保,再次要求参加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居民补充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当年保险责任终止。次年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重新计算待遇。
  第十五条 进入居民补充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向居民补充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申请补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通知单》;
  (二)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及出院证明;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还应提供病历、医嘱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三)参保居民或者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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