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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充医保)是指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偿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 参加居民补充医保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学校为单位缴纳,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居民补充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11月20日前,缴费地点为市医疗保险机构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补充医保费全部计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居民补充医保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居民补充医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居民补充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居民补充医保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居民补充医保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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