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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粤人发〔2007〕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物价局:

  2000年以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积极工作,开拓创新,为深化价格改革,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物价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形势下物价工作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今年初表彰一批为物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价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在全省 155 个市、县(市、区)物价局中产生;先进工作者在全省物价系统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中产生。

  (二) 评选名额

  先进集体40个;先进工作者80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按市辖县(区)分配,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2.领导班子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 重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机关工作作风严谨,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二)先进工作者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物价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认真学习业务,自觉更新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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