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加收滞纳金、罚款以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节 报告
第十九条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处理完毕,市级地税机关应按如下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正式公文报送核查报告,并标明密级、签发人。
(一)标题。核查报告标题目为“关于××国×××(姓名、公司名称)税收情报核查情况的报告”,涉及个人的应在标题中说明先生或女士。
(二)开头。报告开头必须引用税收情报核查通知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并简要介绍组织、重视情况,说明是否查结。
(三)正文。报告正文由基本情况、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处理结果等四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主要包含以下要素:纳税人姓名、国籍、任职单位、地址、来华及离境时间等;如为公司,需查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出资各方、有无关联企业、海外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需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2、核查过程应简要介绍核查部署、组织、核实等过程,以及为收集信息所采取的检查、调查、询问等措施,包括延伸核查情况等。
3、核查结果必须明确外来情报所载收入的取得时间、性质、原因、来源、在我国的纳税状况、按规定应如何纳税等;外来专项情报核查报告必须逐项说明请求项目的核查结果。
4、情报涉及纳税人的最终税务处理结果是指查补税款金额、加收罚款、滞纳金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情况。
(四)附件。报告必须附报证明相关款项支付、交易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理情况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动情报核查应填写自动情报核查明细表。
第二十条 对外来专项情报,市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核查结果,针对对方的情报请求内容拟写英文复函,措辞简练、规范,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局并通过NOTES情报交换专用信箱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
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严格保密责任与纪律,在情报制作、传递、调查、使用、保存过程中,保证税收情报交换资料的安全,确保不出现泄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