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核查
第十一条 对登记确认的情报,凡所涉及纳税人已纳入地税部门日常管理的,可利用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核实情报内容。
第十二条 情报涉及的纳税人未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可根据情报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查找情报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情报涉及的纳税人地址、姓名(名称)不详或地址变更、住户搬迁、人户分离、离境出(回)国等情况不能直接查找的,应积极利用下列手段,查找情报涉及纳税人或有关知情人。
(一)利用互联网、电话讯息系统等公共信息库进行查找。
(二)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利用姓名检索、分析排查等方式查找。
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外事、外汇管理、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以及情报涉及纳税人原供职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
因地址错误、住址变迁等各种情况而确实无法联系到情报涉及纳税人的,应由核查人员将核查过程写出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纳税人漏报、少报或不报情报所载收入的,可以依法进行审计、检查。
对涉及同一企业的其他纳税人、同一纳税人的相关年度以及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有类似情况的,可一并进行核查。
涉及案情复杂的,经省局同意,可组织专案税务调查。
第十五条 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地税机关管辖的情报,应及时向省局提出协查申请。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核实情报内容。
约谈应有两名以上情报核查人员参加,不得告知情报来源和出示情报。
第三节 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协定及我国税法的规定,认真判定情报涉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情报涉及收入是否应该纳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等,并依法征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