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外来税收情报是指由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和专项协议的国家税务当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我省核查以及外省(市、自治区)地税局转来需要我省帮助协查的自动情报、自发情报及专项情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是指根据情报提供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和工作保密要求,通过收集资料、约谈询问、调查了解等方式,核实情报内容,进行税务处理的一项业务工作。
第四条 做好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是税收协定和专项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赋予各级地税机关加强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防止双重征税,避免双边不纳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收主权的神圣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履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直接承办所辖区域的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报送核查报告并翻译、制作英文函件。
第六条 市级地税机关可安排有涉外(国际)机构的县(区)级地税机关具体承办所辖区域的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
没有专门国际(涉外)机构的县(区)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市级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就情报涉及的相关问题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第七条 市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国际税收业务知识以及相应的英语水平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人员,开通NOTES情报交换专用信箱。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市级地税机关涉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情报应进行核对、登记,确认是否属于本地管辖。登记内容包括:省局发文字号、情报类型、介质、数量、国别、要求查处期限等,填写外来税收情报核查登记表,并在情报处理过程中及时登记有关内容。
第九条 涉及多个市级地税机关需共同核查的情报,由省局组织全省范围内跨区域核查。
第十条 线索不清楚、需要向情报提供方进一步请求明确的情报,应以市级地税机关名义向省局提出申请,明确请求事项、原因和期待回复的日期,同时附送英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