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铜梁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7〕55号)
铜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铜梁县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的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你县土地交易情况和你局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县土地交易中心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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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交易总额 │ 费率 │ 交费主体 │
├─────┼────────────────────┼─────┼────────┤
│ 土 │100万元以下 │ 1.2% │ 交易双方各 │
│ 地 ├────────────────────┼─────┤ 负担一半 │
│ 使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
│ 用 ├────────────────────┼─────┤ │
│ 权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 交 ├────────────────────┼─────┤ │
│ 易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 服 ├────────────────────┼─────┤ │
│ 务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 费 ├────────────────────┼─────┤ │
│ │ 5000万元以上-1亿 │ 0.1% │ │
│ ├────────────────────┼─────┤ │
│ │ 1亿以上 │ 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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