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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经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土地,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4、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三、提高效能,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地方税收服务
  (一)认真抓好国家出台的及省明确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要重点搞好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要依法优先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循环经济企业,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
  (二)大力加强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税的力度,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协同配合,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继续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整合税收征管资源,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和种类,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地税网站、12366服务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及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征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切实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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