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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城中村所在村委会独立承担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应建立相应机构,并提供资金证明和具体的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报所在区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中村所在村委会联合其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改造的,须提供合作机构的资金证明,报所在区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机构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由市、区投资公司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行“独立核算、保本微利、滚动开发、自谋发展”。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新居工程”项目资金由自有资金、社会投入或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在住宅区内可以开发一定的商业或工作用房,用于解决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域涉及到的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第五章 村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农房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一)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对象:

  1、符合“一户一宅”,经所在村、乡及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在各区城中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农村住房可申请农房初始登记。

  2、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的,不办理初始登记。

  3、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各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建房的,不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二)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标准

  1、凡1987年1月1日以前,修建并用于居住的农房,按原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止修建的农房,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达到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3、一户多宅的合并计算面积,超出标准部份不予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三)收费标准

  办理农房产权证只收取农房产权证工本费用。

  办理农房产权证后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需补交有关规定的办证费用。

第六章 拆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实施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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