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会计诚信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将"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作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行为准则,紧紧围绕建设和谐辽宁的主题,严格执行《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准则,不断加强会计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制度规范、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等手段,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全省会计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及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服务。
三、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营造单位内部会计诚信环境
1.明确会计诚信建设的责任。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学习、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按照《
会计法》的要求,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组织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凡需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均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遵守职业道德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多的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其他组织,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代理记账。不得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各单位要选用政治素质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政策业务、组织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履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应按《
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配备总会计师,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