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基金。市外经贸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重庆汽车工业现有基础和出口潜力,选择确定一批重点企业,运用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基金,从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产学研合作、国际标准贯彻、国际资质认证、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凡开发和生产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或研发的产品达到市级以上高新技术标准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三)鼓励境外著名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独资或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资设立研发中心。经核准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支持企业在海外创建自主品牌。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进行技术资质认证,在境外媒体进行品牌宣传,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建立境外自有品牌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聘请国内外知名发展策划公司进行品牌发展策划,聘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公司进行品牌设计和咨询服务等,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五)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援助等方式,带动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或建立海外工业园区带动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对其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大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适当增加对重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信贷承诺、履约和预付金保函的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鼓励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办理融资担保,并对保险费和担保费提高补贴比例。
(七)加强汽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在高校设置汽车专业,有计划地培养我市汽车产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有针对性地选送一批熟悉国际贸易、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的中高级人才出国培训深造,并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将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引进高级适用人才纳入引进外国专家工作计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建立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和相关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联席会,研究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措施,协调解决出口基地建设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负责处理出口基地建设的日常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出口基地建设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