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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慈善工作的意见


  (二)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经常性募捐活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性募捐接收工作,所募资金交同级慈善会管理。鼓励和推动各类慈善组织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可在宾馆、银行、邮局、商场等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捐赠箱,在街镇、社区设置捐赠接收站点和建立“慈善超市”,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开展慈善义卖、慈善义演和慈善晚宴等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实施捐赠,广泛募集社会慈善资金。对慈善组织设置捐赠箱和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四、加强慈善募集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市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赈灾、安老、扶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的应急性救助工作。其资金构成为:市级福彩资金注入一部分;市级“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的30%;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上缴市级统筹的部分。

  (二)加强慈善募集款物使用的统筹和指导。“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和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所募应急性救灾捐款,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定向安排使用。“慈善双日捐”所募资金需用于红十字会救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类慈善组织自主募集的款物,应按募集目的、项目及捐赠人意愿分配安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推进捐赠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各类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必须向捐款人出具法定的捐赠收据。建立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制度,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在报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政府、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财政、审计、民政等监管部门和慈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跟踪检查,定期开展审计监督,确保款物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慈善捐助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五、强化慈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慈善监管。市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协调慈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捐助行为的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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