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根据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应予解除查封、冻结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暂缓解封的,执行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递交其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的第三人在七日内付款买受该财产的协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评议后可决定暂不解封,并向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告知若第三人届期未履行的,该财产将被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二)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未递交上述协议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高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变卖公告样式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 ) 执字第 号
(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及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 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 年 月 日( ) 执字第 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