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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强化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构筑科学完善、结构严谨、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区、市、县3级种子管理网络体系。重点解决县级机构不健全、事业编制少、管理经费不足、管理队伍不稳等问题。

  2、明确种子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组织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审查审核发放权限范围内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事项;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农作物品种引育、试验示范;负责品种管理、品种审定、质量管理、种子储备管理;开展种子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种业信息服务等。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3、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地要在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过程中,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队伍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

  4、健全种业服务体系。不断强化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完善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加大新品种试验、示范、展示力度;继续推行农作物新品种择优补助制度,推动品种更新换代;健全信息服务体系,以信息化带动种子产业化的发展;建立备荒救灾种子贮备体系,增强抗旱救灾能力;逐步探索建立“种子风险基金”。

  5、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种子标准体系;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种子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定进行种子生产,将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6、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备荒救灾种子储备、种子管理事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检验等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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