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3级种子管理机构,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种子信息网络,重点建设一批自治区级新品种区域试验站、市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实现种子监管网络化;以质量监管为重点,广泛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到2007年6月底,全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脱钩。
三、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国办《意见》要求,2007年6月底之前,将国有种子公司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我区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企业主体。在改制过程中,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