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职权分解工作不到位。有的行政执法单位职权分解工作尚未展开,部分开展了职权分解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职权的分解还停留在“三定方案”上,未能根据经政府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主体及职权进行分解,因而分解的不是法定职权,留下了有可能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的隐患。同时,行政执法流程不够清晰,没有设定具体到每一个岗位的具体权限及时限,致使标准不明,责任不清,有的单位甚至还没有制定工作流程。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认识有偏差,制定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未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汇编工作。
四是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督促检查不够,指导不力。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监督指导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度缓慢,甚至有的县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和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尚未真正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五是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现状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不适应。由于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均在政府办挂牌,多数未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普遍缺少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致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基层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执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失当的现象,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
六是个别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明确。如,自治区扫黄打黑办同时执行几个行政部门的职权,既无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法的学习,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能够尽快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