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督促检查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部分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对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积极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联系,查找不足,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学习,尽快纠正和弥补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不足,继续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推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为切实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91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成4个检查组,于2006年11月27日至12月12日,对26个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5个县级人民政府及其20个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