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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五条 鼓励公民志愿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鼓励公民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鼓励新闻媒体监督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普通话推广工作,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工作人员能力的内容之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公文、网络、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材料、公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的意识,正确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提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学校的印刷品、布告栏、黑板报、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使用网络语汇。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授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范围。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师范专业的学生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回族聚居地区或者偏远山区中小学校教师提高普通话水平提供帮助。

  第十条 本自治区以汉字为载体的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报头(名)、刊名、封皮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对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管理,对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出版物,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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