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调查、核实、上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表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受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承办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并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规章制度、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整理、分析、评价、反馈,定期将监测结果和评价意见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负责对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
(五) 实施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编辑、出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刊物;
(七)参与本市严重、突发药品不良反应/群发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评价;
(八)负责组织有关医药学专家对严重不良反应/群发事件进行再评价;
(九)配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开展各省市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合作及承担国内合作项目或任务;
(十)依据监测数据资料,为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重点监测药品目录,承担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配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并能有效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