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食药监[2006]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请遵照执行。为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要认真作好《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贯彻工作,及时转发并组织培训。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密切注意所生产、经营的品种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事委员会的作用,提倡合理用药,及时通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力争把对患者的伤害程度降至最低。
四、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随时掌握全市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动态,随时分析处理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作好信息通报工作,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准确上报不良反应病例,同时督促执行药品不良反应季度零报告制度。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从 2007年1月1日施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卫生局取得联系。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