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方式。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提出的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凡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原则上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并做到县(市、区)内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同一水库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方式确定后,要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不能直接补助到人的,以村为单位实行项目扶持。
(四)扶持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等方式统一筹集。各地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后的移民人数,超出2006年7月省移民办与各地政府先期核定的移民人数所产生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宁波市的资金缺口由宁波市及其县(市、区)共同承担。
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省核定到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另行制定。
(五)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一)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地要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作为实施移民扶持政策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工作,统筹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并作为安排扶持资金项目的前提和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首期规划编制期至2010年)。
(二)继续实施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六年规划。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六年规划”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继续实施,所需资金除保留省原配套的资金外,由省财政通过调整存量、追加增量的方式统筹解决。此外,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继续实施。
四、统筹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移民的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困难、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移民,统一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其他生活困难的非农业移民,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予以扶持,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