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我省贯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移民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移民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水库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解决生活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移民扶持政策的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现状人口统计,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统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具体扶持对象的确定,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