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缴增值税×该卷烟厂所在地增值税分配比例
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消费税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缴消费税×该卷烟厂所在地消费税分配比例
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该卷烟厂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二)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同当地国库对账,确保税款准确入库。
(三)税款退付
退税时,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确认的退税额,分别开具税票办理退税。
(四)关于税收会计应征凭证及征税额的确认
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应征凭证,作为当期税款,按照《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确定的分配税款一并核算应征税额。
六、加强企业内控制度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施“四统一”管理后,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会计核算真实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按月向四家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当期生产计划、上期生产数量、产品品种规格、产品出入库情况等涉税信息。
七、其他事项
(一)2006年11月1日后,查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各卷烟厂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视同当期实现数一并按比例分配。
(二)各卷烟厂在2006年11月1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含以前年度),视同当期实现,并入当期税金实行比例分配。
(三)各卷烟厂应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罚。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建立定期清算核查制度。清算核查由省局牵头,各主管国税机关共同实施。分别于每季或半年终了30日内对山东中烟公司统一核算及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年终进行清算(流转税清算可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