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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六章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执法监察

  第八十一条 对执法监察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八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二)执法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的;
  (六)实施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告知、送达程序的。

  第八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定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八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二)不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判决终审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八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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