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审批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等或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三)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五章 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廉租住房管理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审核或复核的;
(二)未按规定对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和享受政府救助类型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对廉租住房配租结果或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布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通知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办理签约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为申请人开具补贴资格证明或购房证明的;
(六)对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实而未进行核实的;
(七)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对受理申请部门送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未办理交接手续、开具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家庭管理档案的;
(四)未建立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管理台帐的;
(五)对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自行拆除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没有进行现场查勘核实就发放补贴的;
(六)对没有承诺拆除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没有实地丈量而进行估算的;
(七)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七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因审核或复核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
(二)由于失误造成申请人申请要件丢失的;
(三)因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造成配租申请人利益损害的;
(四)出现为申请人错误开具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凭证、《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书》,错误计发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让配租对象入住廉租住房的;
(六)对入住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后不再具备配租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期限提高租金标准、责令退房或提起诉讼的;
(七)对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优抚待遇的,未及时调整或按时停发补贴的;
(八)因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九)因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十)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七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因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
(二)因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