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三章 地热资源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地热资源管理中的地热打井审批、地热采矿许可、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对地热开发利用和管理等的方面咨询,应当书面告知而未告知的;
(二)受理承担开发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备案、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备案、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地热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六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有关地热资源管理备案的;
(二)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时,因过错造成勘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六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地热资源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地热资源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四)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六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出具有关地热资源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地热资源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四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拆迁行政裁决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及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拆迁管理事项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拆迁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房屋拆迁公告或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
(六)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拆迁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六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工作,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
(二)按规定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30日内未做出房屋拆迁裁决书或送达裁决书超过了规定时限的;
(三)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发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六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或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等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审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
(三)因房屋拆迁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调处房屋拆迁裁决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裁决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的;
(五)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
(六)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七)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