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一章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二)接待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咨询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法定文书,或应当书面告知而不告知的。
第五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局领导要求时限内完成市领导交办的有关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有关探矿权和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事宜办理的;
(二)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时,因过错造成勘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五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违规改变探矿权、采矿权许可程序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因矿业权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三)因矿业权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四)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五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对未经领导审核擅自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的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因矿业权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二章 地质勘查环境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地质勘查环境管理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矿泉水打井和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对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矿泉水打井和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管理问题应当书面告知而未告知的;
(二)接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矿泉水打井和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咨询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矿泉水打井和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五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局领导规定时限内完成市领导有关地质勘查环境管理方面批示落实情况的办理的;
(二)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时,因过错造成勘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违规改变许可、单位资质核准程序、增减要件的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三)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六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对未经领导审核擅自颁发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