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中的腾迁许可、修缮和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腾迁裁决、监督管理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腾迁裁决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腾迁裁决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迁裁决的;
(二)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四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腾迁裁决程序的;
(二)未履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监督职责的;
(三)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四)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历史风貌建筑标志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提供参评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关资料有误导过错的;
(三)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十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中的物业企业资质核准、物业管理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维修基金收缴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按规定时限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物业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物业管理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的;
(二)收缴物业维修基金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三)在受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和行政管理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私自涂改备案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后果的;
(五)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
(五)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五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