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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二)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三)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的;
  (二)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过错造成商品房销售管理网的网上数据被改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五)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错误办理商品房项目整体转让手续的;
  (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五)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八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房屋管理中的房屋租赁、安全、使用和拆除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法定文书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安全和使用、房屋租赁、房屋拆除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
  (二)对违法拆改房屋结构、拆除房屋行为经核实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收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三)因房屋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
  (五)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三)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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