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基准地价拟定或更新工作的;
(二)接待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咨询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地价、土地评估方面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应当书面告知而未告知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局领导要求时间内,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地籍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事宜办理的;
(二)未按程序进行基准地价听证工作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违规增减要件,办理土地评估机构注册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三)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对未经领导审核擅自颁发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的未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六章 土地房屋权属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土地房屋权属管理中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登记、权属档案管理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补正告知单”等土地房屋权属管理文书以及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三)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土地房屋登记发证错误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收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有关税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登记要件,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因土地房屋权属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
(五)因土地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因土地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七章 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管理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