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解答有关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临时用地等审查、批复有关问题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法定文书,应当书面答复而未书面答复的;
(三)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建设用地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临时用地批复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局领导要求时间内,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事宜办理的;
(二)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违规改变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临时用地审查、批复程序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因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三)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临时用地批复》人员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四章 土地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土地市场管理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接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有关问题咨询,收缴土地出让金,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法定文书,以及应当书面告知而未告知的;
(三)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申请,收缴土地出让金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局领导要求时间内,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土地市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事宜办理的;
(二)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违规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申请,收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备案程序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三)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对未经领导审核擅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收缴土地出让金证明文件的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因行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五章 地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地价管理、土地评估机构管理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