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49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04年9月1日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津房法[2004]37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职能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管理行为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追究行政管理人员过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照以下原则区分:
(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六)核审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七)领导不采纳承办部门、核审部门意见,强行做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六条 对土地规划管理中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未履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责任的;
(二)未履行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责任的;
(三)未组织对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综合论证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组织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未形成听证纪要的;
(二)越权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下岗培训期间发基本工资,下同),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未组织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的;
(二)未履行审批职能而转交下级部门审批的;
(三)未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的;
(四)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一)未经领导审核擅自调整相关规划指标的;
(二)对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未依法进行管理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对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复、建设项目用地批前研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临时用地批复等环节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